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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全国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含交通事故)数据标准及计算细则
2026.04.03一、全国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核心数据标准
本次汇总全国31省市、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伤残赔偿计算基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基数)核心指标,数据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核算,丧葬费标准本次暂未公布具体数值
| 地区 | 省份/计划单列市 | 死亡/伤残标准(元/年)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元/年) |
| 东北地区 | 黑龙江 | 39901 | —— |
| 吉林 | 40817 | 29745 | |
| 辽宁 | 50057 | —— | |
| 大连 | 58441 | 38669 | |
| 华北地区 | 北京 | 96292 | 54122 |
| 天津 | 60099 | 39693 | |
| 河北 | 47544 | 30522 | |
| 内蒙古 | 52829 | —— | |
| 山西 | 44649 | —— | |
| 华东地区 | 上海 | 96842 | 57076 |
| 江苏 | 68956 | 43917 | |
| 安徽 | 51737 | —— | |
| 浙江 | 81649 | 53223 | |
| 宁波 | 83110 | 53285 | |
| 福建 | 61437 | —— | |
| 厦门 | 79719 | 52326 | |
| 江西 | 49580 | 30249 | |
| 山东 | 56444 | 32561 | |
| 青岛 | 71703 | —— | |
| 华中地区 | 河南 | 43926 | 27319 |
| 湖北 | 49164 | 33376 | |
| 湖南 | 53369 | 33678 | |
| 华南地区 | 广东 | 63974 | 42726 |
| 深圳 | 84945 | —— | |
| 珠海 | —— | —— | |
| 汕头 | —— | —— | |
| 广西 | 44793 | 27163 | |
| 海南 | 45829 | 32651 | |
| 西南地区 | 四川 | 49428 | 32181 |
| 重庆 | 51854 | 32764 | |
| 云南 | 46699 | 30689 | |
| 贵州 | 46289 | —— | |
| 西藏 | 58794 | —— | |
| 西北地区 | 陕西 | 49053 | 29807 |
| 宁夏 | 46593 | —— | |
| 甘肃 | 43910 | 29052 | |
| 新疆 | 45106 | 29702 | |
| 青海 | 43879 | —— |
二、人身损害赔偿核心项目计算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
1. 残疾赔偿金:按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以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定残之日起算,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2. 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3.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标准;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被扶养人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三、人身损害赔偿各项目详细计算方法、证据及说明
(一)医疗费
• 计算方法:医疗费=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其他必要医疗费
• 主要证据:医疗费发票、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院外购药需提供医院处方/医嘱+购药发票
• 其他说明:1. 不合理费用(挂床、治疗陈旧性疾病等)不计入赔偿;2. 商业保险赔偿金不抵扣赔偿义务人赔偿数额;3. 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可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赔偿,其他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 计算方法:
1. 有固定收入:按误工实际减少收入据实计算;
2. 无固定收入且能证明近3年平均收入:按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
3. 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近3年平均收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主要证据: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事故前一年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误工收入减少证明
• 其他说明:1. 未满18周岁一般不计算,16周岁以上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退休后有劳动能力且有固定收入的,支持误工费;2. 误工时间依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无法确定的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间值,必要时以司法鉴定为准;伤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护理费
• 计算方法:
1.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 护理人员无收入:参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 护工护理:有合规支出凭据且未超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无凭据的按上述非私营单位相关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 主要证据:医嘱、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护理必要性、期限、依赖程度)
• 其他说明:1. 赔偿义务人住院期间自行护理的,该期间不支持护理费;2. 护理人员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增加;3.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伤残无法恢复的,结合年龄、健康状况确定,最长不超20年;4. 实际护理期限超判决期限的,可判令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费用;5. 定残后护理按护理依赖程度+残疾辅助器具配制情况确定,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执行。
(四)交通费
• 计算方法: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 主要证据: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正式票据(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车票等)
• 其他说明:1. 票据需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吻合,不吻合部分扣除;2. 无正式票据的,按就医地点、次数等结合当地出行标准酌情确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 计算方法: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 主要证据:病历资料、住院记录(证明住院事实及天数)
• 其他说明:受害人确需外地治疗但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其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合理部分予以赔偿,具体参照当地市场行情或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
(六)营养费
• 计算方法:营养费=50元/天×营养期
• 主要证据:病历资料、医嘱(证明确需加强营养)
• 其他说明:仅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需补充的营养费,自身原本所需营养费不计入赔偿范围。
(七)残疾赔偿金
• 计算方法: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 主要证据: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伤残程度)
• 其他说明:1. 赔偿年限同最高院司法解释,20年为基准,60周岁以上递减,75周岁以上按5年;2. 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十级10%。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 计算方法:
1. 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维修费;
2. 器具费=国产普通适用型器具价格×配置次数;
3. 维修费(义肢等)=器具价格×年维修费率×(赔偿年限-配置次数);
4. 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商有余数的,次数=商的整数+1)。
• 主要证据: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器具配置机构/司法鉴定意见(证明配置必要性、价格、更换周期)
• 其他说明:1. 器具数量、使用年限以配置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为准;2. 一次性赔偿的赔偿年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人口平均寿命确定,最长不超20年;3. 超判决给付年限仍需配置的,可判令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费用。
(九)死亡赔偿金
• 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赔偿年限
• 主要证据: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证明
• 其他说明:赔偿年限同最高院司法解释,20年为基准,60周岁以上递减,75周岁以上按5年。
(十)丧葬费
• 计算方法:丧葬费=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主要证据: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 计算方法:
1. 受害人伤残:生活费=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 受害人死亡:生活费=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人数;
3.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 主要证据:1. 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道/村委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证明;2. 成年被扶养人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养老社保等(证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 其他说明:1. 被扶养人年龄以受害人定残/死亡之日为起算点,按日取整;2. 扶养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被扶养人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递减,75周岁以上按5年。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 计算原则:限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数额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赔偿能力、受诉法院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单独核算,不与物质损害赔偿累加后按责任比例计算。
• 计算方法:
1. 受害人死亡:一般不超50000元,特殊情况除外;
2. 受害人伤残:一级至四级≤50000元,五级至六级≤20000元,七级至十级≤14000元;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对应金额基础上,附加其他伤残等级金额×对应伤残赔偿指数,总额≤50000元;
3. 受害人未伤残但损害后果严重影响社交/工作/学习:酌情赔偿,一般≤10000元。
• 主要证据:司法鉴定意见、死亡证明、其他证明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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