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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法释〔2026〕5号:筑牢民航飞行安全司法防线》
2026.04.0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2026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4月8日
法释〔2026〕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11月24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959次会议、2026年2月6日最高检第十四届检委会第70次会议通过,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认定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其他危险方法”:
1. 航空器自身动力地面移动时违规开舱门、致滑梯释放,足以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
2. 航空器空中飞行时违规开舱门;
3. 其他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危险方法。
以暴力、威胁阻碍机长、空保、民警履职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袭警罪等,数罪并罚。
第二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对飞行中航空器上人员使用暴力,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危及飞行安全”:
1. 致人员/行李异常位移,影响配载平衡;
2. 致发动机、机体、通信/应急等关键设备受损;
3. 致空乘、空保、机务等安全保障人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丧失;
4. 在驾驶舱内施暴;
5. 驾驶员擅离职守施暴;
6. 其他危及飞行安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造成严重后果”:
1. 影响配载/设备受损,致航班备降、返航、中断;
2. 致航空器火灾、冲出跑道、迫降、坠毁;
3. 致驾驶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丧失;
4. 其他严重后果。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破坏信息系统、干扰无线电通讯)
1. 破坏民航相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2. 擅自用频率、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
3.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以明示/暗示方式,编造/传播涉民航爆炸、生化、放射、劫机等恐怖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定罪:
1. 致航班复飞、清舱,机场二次安检、移机,影响运行;
2. 致公安、武警、消防、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3. 其他严重扰乱民航运行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造成严重后果”(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 致航班备降/返航/中断、机场关跑道/疏散,严重影响运行;
3. 致1人以上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
4.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5.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
6. 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条(管辖)
航空器内刑事案件,飞行中被抓获的,由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必要时,可由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第六条(用语定义)
民用航空器:指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和其他载人活动的民用航空器。
第七条(施行时间与效力)
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此前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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