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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因私外出遇事故,不构成工伤——A公司工伤认定抗辩胜诉案
2026.04.01一、引言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必然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又该如何有效防范此类用工风险,避免承担无关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我所代理A公司应对员工工伤认定申请,最终协助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回顾
甲为A公司在职工人,2025年5月28日中午休息时段,甲因个人私事擅自离开单位外出,途中遭遇本人无责的交通事故并因此受伤。事后,甲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张案涉事故属于工伤范畴。
三、核心争议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甲遭遇的事故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具体聚焦两大关键问题:
其一,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事故发生于午间休息时段,甲系因私事外出,并非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合理上下班路线,完全不符合法定的“上下班途中”认定要件。
其二,案涉事故是否属于“因工外出”工伤情形。甲离开公司系个人自主行为,并未接受公司指派,也未从事任何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法定情形。
四、办案过程与策略
接受A公司委托后,我所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事实脉络、厘清法律关系,针对性开展抗辩工作:
一是精准把控法律适用。律师团队深入研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工伤认定相关条款,结合江苏省工伤认定相关指导意见,精准锁定案涉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夯实抗辩的法律基础。
二是高效完成举证工作。在人社部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协助用人单位完整提交反驳证据与书面申辩意见,清晰佐证甲午间外出系私事、无工作指派、出行路线非上下班合理路线等核心事实,扎实履行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三是积极对接行政机关。全程跟进案件办理流程,与人社部门办案人员保持高效、顺畅沟通,确保企业抗辩观点得到全面、准确的传达与考量。
五、案件结果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最终采纳我所律师的抗辩意见,于2026年1月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明确认定:甲午间因个人私事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既不属于法定“上下班途中”,也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六、案例启示
本案为各类用人单位处理同类工伤认定纠纷,提供了极具实操性的参考:
第一,明晰工伤认定法定边界。工伤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并非工作时段、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所有事故都属于工伤。员工因个人私事外出、非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伤害,均不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
第二,重视法定程序抗辩权利。面对员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需高度重视,切勿消极应对,应及时行使举证、申辩等法定权利,专业、及时的法律介入,是争取有利认定结果的关键。
第三,依托专业力量防控风险。专业劳动法律师能够精准判定案件性质、高效组织证据材料、精准适用法律条文,协助企业规范应对工伤认定行政程序,最大限度防范、化解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守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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