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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可退款”条款获法院支持,专业维权助企业追回服务费
2026.04.01近日,本所代理的A公司与B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胜诉判决,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退款诉求,判令B公司向A公司退还服务费14000元,成功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
一、案情回顾
2022年4月,A公司为拓展线上业务,与B公司签订《新媒体服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其提供抖音短视频拍摄及运营服务,合同总价款6万元,A公司依约支付首批服务费1.8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核心条款:“第一批视频交付甲方,若不满意,甲方有权要求退款。”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仅交付6条短视频,且视频内容质量、拍摄效果、呈现效果均远未达到A公司的合理预期。A公司多次向B公司提出整改要求,试图沟通优化方案,但B公司始终未予积极回应,双方后续沟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正式委托本所提起诉讼,诉求解除案涉服务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服务款项。
二、律师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围绕合同中“不满意可退款”的明确约定制定专项诉讼策略。
庭审过程中,针对B公司提出的“已提供服务产生成本”“满意标准过于主观”等抗辩理由,律师从法律与事实双重角度逐一驳斥:一方面,明确案涉合同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另一方面,整理提交视频原文件、双方沟通记录、视频播放数据等客观证据,充分论证A公司“不满意”的合理性,以及B公司履约不符合合同约定、服务存在瑕疵的客观事实。律师在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庭审抗辩等环节的专业把控,为案件胜诉筑牢了坚实基础。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案涉合同中“满意”虽包含主观感受范畴,但双方未约定具体评判标准时,视频播放量、点赞量等客观数据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A公司结合主观预期与客观数据,对B公司交付的视频效果提出不满,具备事实合理性。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案涉服务合同,且合同明确约定“不满意可退款”条款,法院综合考量B公司实际履约情况、服务付出成本等因素,最终酌情判决B公司向A公司退还服务费14000元。
四、律师以案释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服务合同中“不满意可退款”条款并非格式性空话,只要条款系双方自愿约定、真实有效,且委托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服务未达预期、不满意主张合理,法院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支持守约方的维权诉求。
在此也提醒各类企业,签订服务类合同时,务必细化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合作过程中,要妥善留存沟通记录、整改意见、服务成果等各类证据,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