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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明确四类行为属家庭暴力
2026.03.31 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明晰精神侵害、经济控制等非肢体暴力形式也属于家暴范畴,为司法实践中反家暴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指引,彰显对家庭成员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案例一:长期谩骂诋毁、侮辱人格,构成精神家暴
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后张某长期酒后无故谩骂赵某,因打麻将输钱也会对赵某进行侮辱、诋毁,且庭审中自认几乎每日辱骂赵某,还发表“女人不打不骂不听话”的错误言论。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充分佐证张某的言语侵害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张某的行为严重侵害赵某人格尊严,赵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张某向赵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长期“语言暴力”并非家庭内部相处问题,而是超越人格尊严与权利保护边界的违法行为,实施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交,侵害人身自由属家暴
王某与赵某为夫妻,赵某无端怀疑王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通过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强行禁止、限制王某与异性交谈、参加活动,甚至禁止其通过微信、电话与异性正常联系,导致王某恐惧与异性接触,无法正常社交。
法院指出,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赵某的行为不仅侵害王某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还干涉其人身自由,对其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侵害,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构成家庭暴力。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对王某实施殴打、辱骂、侮辱行为,同时禁止其限制王某的正常社会交往。
典型意义: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人格权益,限制配偶正常社交形成的心理压制,即便无直接身体伤害,仍属家暴,应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
案例三:掌控家庭收入阻止配偶就医,经济控制叠加肢体暴力属家暴
陈某因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家庭开支依赖配偶刘某。2025年6月,刘某因琐事殴打陈某致其听觉、视力受损,在知晓陈某不及时治疗将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情况下,刘某拒绝为其办理入院手续、支付医疗费,还强制陈某出院。
法院审理认定,刘某实施殴打行为后,利用经济支配地位进行经济控制,剥夺陈某就医机会,形成持续性精神压制,该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构成叠加的家庭暴力。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某对陈某实施家暴,并责令其支付陈某此次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掌控家庭收入的一方,通过限制就医、剥夺经济自主权等方式迫使配偶服从,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同样属于家暴行为。
案例四: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施暴,依法予以处罚
张某与王某婚后,张某多次对王某实施家暴,王某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后依法签发保护令,禁止张某对王某实施家暴、骚扰跟踪其及近亲属,并向公安、妇联、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双方后续调解离婚。
但在保护令签发次月,张某无视禁令,前往王某住所殴打王某及其近亲属,还通过短信进行骚扰、威胁。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强制力,违反保护令的家暴加害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此举彰显了保护令的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指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家庭暴力并非仅指肢体殴打,经常性语言谩骂的精神侵害、限制正常社交的人身自由侵害、掌控经济的生活与就医限制,均属于家暴范畴;同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将被依法惩处。法律明确划定亲密关系的权利边界,强调家庭成员间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容侵犯,爱与尊重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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