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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

企业哪些行为属于偷税?——法律红线与合规警示

2026.07.10

在金税四期全面落地、“以数治税”监管常态化的今天,税务合规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然而,仍有部分企业心存侥幸,试图通过隐蔽手段逃避纳税义务。那么,法律上究竟如何界定“偷税”?企业哪些行为会触碰这条红线?

一、偷税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核心特征是主观故意——纳税人采用隐蔽、隐瞒、欺骗等手段,蒙蔽税务机关,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

这与因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的“漏税”有本质区别。

二、偷税行为的六大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偷税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及凭证

这是最传统也是最严重的偷税手段之一。其中,伪造是指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变造是指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隐匿是指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账;擅自销毁是指未经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

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

典型案例:内蒙古某粮食物流公司通过往来科目挂账、重复列支、建立账外资金池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将溢余粮销售收入转入账外资金池,将贸易粮利润“体外循环”,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26.49万元。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这是指依法应当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这是指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

根据202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行为属于“欺骗、隐瞒手段”:

    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

    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其他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欺骗、隐瞒手段。

(五)通过个人账户隐匿收入

这是近年来最常见的偷税方式之一。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微信、银行卡等收取经营款项,结算至个人账户,隐匿销售收入。

典型案例:江苏靖江某珠宝公司通过6家门店的收款设备绑定员工个人账户,将营业款先进入员工个人账户,再转出至投资人个人账户,仅部分资金转入对公账户,隐匿销售收入达3361.2万元,最终被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91.66万元。

(六)虚开发票配合偷税

部分企业通过无真实货物交易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成本,实现偷税目的。例如,十堰市某空壳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既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又将虚开发票金额作为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最终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72.1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偷税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相当于年化18.25%),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三)“初犯免责”条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了“初犯免责”制度: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税款、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合规建议

在“以数治税”的智慧监管时代,金税四期系统已实现多维度数据比对,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让企业付出沉重代价。建议企业:

1. 坚守“四流一致”底线:确保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真实一致;

2. 规范财务核算:所有收入均应如实入账,杜绝账外经营;

3. 主动自查整改:如发现存在少缴税款情况,应在税务机关立案前主动补缴,争取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4. 寻求专业支持:对于复杂的税务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师。

偷税的本质是用“小聪明”换取“大代价”。在监管越来越严的今天,合规不是企业的成本,而是企业最坚实的护城河。唯有坚守合规底线,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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