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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2026.07.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以下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满足的受理条件:
一、主体条件
1. 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有权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
2. 明确的被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不变更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二、范围与管辖条件
3.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的事项必须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4. 属于本机关管辖: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分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
三、期限条件
5.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四、前置条件
6. 纳税争议的“先行缴税”要求:对征税行为(如补税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是申请复议的前置条件,未满足将无法受理。
7. 对加处罚款不服的: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五、其他条件
8.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人必须明确提出复议请求(如请求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等),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9. 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必须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直接对象的,还需提交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 未重复申请或重复起诉: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也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六、材料补正机制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部分地区还推出了容缺受理机制,复议申请主要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其他形式材料不齐全的,复议机关可以先受理,申请人事后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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