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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律师如何从“非法占有目的”打开局面

2026.09.29

诈骗罪的认定,从来不只是看“有没有骗”那么简单。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的真正交锋点,往往集中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外的一个核心要件——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本文结合司法实务,梳理诈骗罪辩护中最具分量的抗辩思路。

一、为什么“非法占有目的”是辩护的命门

诈骗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更要求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客观上有欺骗行为,但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便导致对方财产损失,也不构成诈骗罪——可能仅属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或普通债务纠纷。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明知无履行能力仍骗取财物、骗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抽逃转移隐匿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辩护的核心,就是用证据去排除或削弱这些推定。

二、三大核心抗辩维度

1. 从交易背景看:是否具备真实交易基础

焦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借贷、服务等基础法律关系。

若行为人基于真实存在的合同或交易展开业务,仅因经营不善、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未能履约,通常属于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辩护人应重点还原:

● 交易的真实起因与背景

● 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履行部分义务

● 交易内容是否真实存在(有无真实货物、服务、项目)

实务提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别,正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因经营风险导致的履约不能,不应当被轻易拔高为刑事诈骗。

2. 从资金流向看:款项去向是否异常

焦点:涉案资金的实际用途,是投入生产经营,还是被挥霍、转移、隐匿。

这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最直观的证据。辩护人应核查:

● 资金是否实际投入项目、采购、运营等生产经营环节

● 是否有大额消费、赌博、挥霍等反常支出

● 是否存在抽逃、转移、隐匿资金的行为

实务提示:若大量资金确用于生产经营,只是未能产生预期收益,则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无罪或罪轻辩护的关键抓手。

3. 从履约能力看:是否具备实际履行能力

焦点:行为人在交易时点是否具有(或通过合理努力能否获得)履行能力。

辩护人应考察:

● 行为人的实际资产、经营状况、资金来源

● 是否曾积极履行、尝试履约(如催讨款项、筹措资金)

● 未能履约是否因客观障碍(如政策变化、对方违约、市场剧变)

实务提示: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无履约能力。只要行为人具备履行意愿与基本能力,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履行,一般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其他重要的辩护切入点

1. 此罪与彼罪之辩:部分案件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两罪在立案标准、法定刑上存在差异,应据实提出。

2. 数额之辩:诈骗数额是量刑核心。应仔细核减本金、已归还部分、投资性支出等,避免高额认定。

3. 共犯地位之辩:对从犯、胁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 主观明知之辩:对不知情、未参与共谋的参与者,应强调其缺乏犯罪故意。

四、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1. 保留完整交易证据: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履约痕迹,是还原交易真实性的关键

2. 尽早介入刑事辩护: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对固定有利证据、争取取保候审、避免错误定性至关重要

3. 切勿自行解释涉案资金:避免因不当陈述坐实“挥霍”“转移”等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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