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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变化与实务要点
2026.05.28随着税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宽泛到精细的演变过程。本文将结合立法沿革与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梳理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变化。
一、虚开发票罪的立法背景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新增设的罪名。当时,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推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不法分子将违法犯罪目标和重点转向普通发票。由于普通发票种类繁多、真伪判别困难,虚假发票的泛滥为逃税、骗税、财务造假、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这一立法填补了此前对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缺乏刑事追诉依据的空白。
二、量刑标准的演变历程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的明确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新司法解释的重大调整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4解释》),对虚开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根据该解释:
· 情节严重的标准调整为: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调整为:虚开发票5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200万元以上。
三、量刑标准变化的核心要点
(一)数额标准的明确化
与以往司法实践中标准不统一的情况相比,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即虚开发票500份以上或虚开金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标准为司法机关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主观目的对量刑的影响
《2024解释》第10条第2款从“目的+实害结果”两个维度,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置了“出罪口”。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认为“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故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虚开发票罪并不要求以骗取税款为构成要件。从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虚开发票罪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发票管理制度,而非国家税收利益本身。虚开发票的目的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为了赚取手续费,可以是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偷税骗税,也可以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骗取税款不是其唯一目的。
(三)出罪事由的探讨
有观点认为,基于罪刑均衡和刑法体系解释的考量,并且借鉴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也应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出罪口”。理由在于:既然对于同一类罪中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定刑更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有“出罪口”,对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定刑更轻的虚开发票罪,理应适用相同的“出罪”逻辑。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并非所有法院都认可“未造成税款损失”可以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出罪事由。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司法实践,审慎选择辩护策略。
四、量刑辩护的实务要点
(一)关注情节严重与否的界限
虚开发票罪的量刑与虚开发票的份数和金额直接相关。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指控的份数和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是否包含了真实交易部分等问题。对于真实交易与虚开发票并存的情形,虚开发票的数额应当扣除存在真实交易的部分。
(二)重视从宽情节的争取
主动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是从宽处理的重要条件。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争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外,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等情节也是争取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
(三)单位犯罪的辩护策略
对于单位犯虚开发票罪的,在处罚上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五、新旧标准的衔接适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最新的司法解释对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不再参照执行。对于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标准。
结语
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从立法空白到逐步明确,体现了国家对发票管理秩序的日益重视。对于企业而言,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是防范刑事风险的根本之策;对于已涉案的个人或单位,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准确把握量刑标准的变化,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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