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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全面解析
2026.06.24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这是最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这里的“数据电文”包括微信消息、短信、电子邮件等。
金融机构扣收欠款: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刊登公告: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特别提示:对于自然人作为债务人时,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同样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司法解释第14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实务要点:即使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义务,也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这是公力救济中最典型的方式,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诉讼时效中断手段之一。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第11条,下列事项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申请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以下情形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向调解组织提出请求: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报案或控告: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五、中断效力的特殊规则
部分债权主张的效力: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连带债权债务的效力: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六、重要注意事项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另行约定无效,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也无效。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别:私力救济(如直接催款)需要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才产生中断效力;而公力救济(如提起诉讼)无需通知债务人,从提交起诉状之日起即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不同: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断则是因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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