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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责任认定的难点分析
2026.06.15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其涉及医学与法学双重专业领域,一直以来都是民事审判中的疑难复杂类型。根据各地法院的调研和司法实践,医疗纠纷案件在责任认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五大难点:
一、举证责任分配难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首要难题。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医疗过程中,患者通常在证据掌握上处于明显劣势地位,尤其在因病重处于昏迷状态或因治疗需要接受麻醉的情况下,患者甚至根本没有举证能力。
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过错推定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但这三种情形的适用条件严格,实践中大量案件仍需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二、因果关系认定难
因果关系认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最具争议、最复杂的问题。患者损害后果的形成原因往往复杂多样,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原发疾病、个人体质及自身过错等原因共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形较为普遍。
例如,在多个原因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是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难点。有法院调研指出,当鉴定结论认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时,应如何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便成为疑点之一。此外,医疗行为与医疗产品结合导致损害的案件中,两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很难区分各自存在的过错以及两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损害鉴定依赖度高但实质审查难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审理普遍面临对鉴定的过度依赖。由于大部分法官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判断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困难重重,此类案件大都需要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来判断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
然而,医疗损害鉴定本身存在多重问题:
一是鉴定意见实质审查困难。 鉴定意见是对鉴定过程及其所依据专门知识的高度概括总结,专业性强,法官因相对缺乏医学专门知识,对鉴定意见的依赖性较强,使得法庭质证难以深入透彻,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容易出现缺位。
二是鉴定难以进行。 实践中常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鉴定、双方对提交鉴定的检材不认可、病历有瑕疵等原因导致鉴定无法继续。一些鉴定机构因案件疑难复杂或当事人矛盾尖锐而随意退案,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三是鉴定意见争议大。 不同鉴定机构可能对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且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比例极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争议难以通过质证程序有效解决。
四、责任比例划分难
当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损害后果时,如何划分责任比例是审判中的又一难点。医学鉴定与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判断标准方面存在差异,部分鉴定意见表述不清晰、结论含糊,对因果关系的介入程度以及赔偿比例的多少,最终仍需法院自行确定。
例如,当鉴定结论认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时,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损害明显的,可适用公平原则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这种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增加了责任认定的难度。
五、案件审理周期长、矛盾对抗激烈
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都需要进行鉴定,而鉴定往往涉及医疗人员有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复杂问题,有的案件还需进行二次鉴定,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远远超出普通民事案件,成为长期未结案的“大户”。
同时,由于人身侵权常常伴随着较大的身体痛苦和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当事双方在立案前往往已经进行多轮沟通和交涉,信任不足,矛盾尖锐。患方将赔偿数额大幅提升,从最初的几千元上升到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通过高额的诉讼标的与医疗机构进行心理对抗,加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难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出了以下解决路径:
1.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既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又要避免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2.善用医疗损害鉴定,同时加强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必要时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3.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因果关系,当一个事件增加了另一事件发生的几率,两个事件之间就认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这比直接因果关系或必然因果关系更符合人体生理科学和诊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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