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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

虚开发票罪的常见辩护策略

2026.07.02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高发刑事风险之一。随着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2024涉税解释》)的施行,虚开发票案件的司法裁判逻辑已发生深刻变化。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实务案例,虚开发票罪的辩护策略可从以下六大维度展开。

一、主观目的之辩:无骗税目的则不出罪

虚开发票罪虽然条文未明确要求“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但判断是否入罪,必须考量行为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现实危险性,是否实际侵害了税收征管秩序这一法益。成功的无罪辩护,第一道防线就是论证行为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其虚开行为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关键辩点:

“如实代开”情形:销售方与购货方存在真实交易,但销售方因故无法自行开票,遂让第三方代为开具发票。货物或服务的流转是真实的,国家税款并未因这笔交易而流失。

“挂靠经营”情形: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由被挂靠方开具发票。如果挂靠经营关系真实存在,且所开发票对应的业务真实,这种开票行为实质上是挂靠经营模式下的内部开票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

“虚增业绩”“融资便利”等非骗税目的:行为人虚开发票的目的不是为了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而是为了制造虚假繁荣的业绩以获取银行贷款、提升企业信誉或完成业绩考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骗税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指向税款损失。

二、客观结果之辩:无税款损失则无刑事可罚基础

北京大学王新教授在《“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作为虚开发票罪“出罪”事由》一文中指出,普通发票造成税款损失需要经过“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传导链条。辩护律师应逐一审查这一链条是否完整:虚开发票是否确实被用于成本列支?成本列支后是否实际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后是否确实导致了少缴企业所得税?任何一个环节断裂,国家税款就未实际损失。

典型出罪场景:

1. 对开、环开发票:关联企业为美化财务报表、获取银行授信而相互开具等额发票,但所有发票未进行进项认证抵扣,开票主体全额申报缴纳销项增值税,国家整体税收利益未受任何损害。

2. 发票未抵扣或全额补缴税款:涉案发票从未录入增值税申报系统认证;或虽短期抵扣,但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转出进项,补缴全部涉案税款及附加税费,国库损失完全填补,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三、行为之辩:证明交易真实性

如果能够证明发票所记载的交易活动在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方面真实存在,则不属于“无中生有”的虚开。核心在于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购销合同、资金流转记录、货物出入库单、运输凭证等,形成闭环。

抗辩要点:

有真实业务但发票金额超过实际交易金额的,虚开发票的数额应当扣除存在真实交易的部分,仅就超过实际交易金额的部分认定虚开发票数额。

若发票记载的交易内容与实际经营活动基本一致,仅存在轻微瑕疵(如开票时间、金额填写误差),不属于“虚开发票”。

四、证据之辩:打破“资金回流”的推定链条

办案机关往往通过银行流水的“资金回流”来推定虚开。但“资金回流”不等于虚开——实践中,法院明确表示:“现实中确实存在企业之间相互虚打款项增加资金流用于贷款的现象,仅凭资金回流认定双方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证明结果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三大抗辩要点:

1. 资金链条不完整的:应当梳理完整的资金收付链条,推翻“资金回流”的认定。

2. 仅有“资金回流”表象,但未查清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不应以“资金回流”推定虚开,必须回归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这一本质。

3. 对于形成闭环的资金流向:应准确界定资金的源头支付方与最终接收方,对于基于购销交易参与资金流转的中间环节,不应认定为“资金回流”。

五、主体区分之辩: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若虚开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为了单位利益,并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人需仔细审查行为人在整个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区分:

如果仅是执行上级命令的普通员工,且其作用微小,可以主张其不构成“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受票企业/个人,可主张“善意取得”抗辩:交易具备真实货物流转、支付公允市场对价、受票方对上游虚开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无审查过错。

六、程序之辩:追诉时效与程序瑕疵

追诉时效抗辩: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虚开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追诉时效为十年。如果虚开行为发生在六年前且已过追诉时效,可主张不起诉。

程序瑕疵抗辩: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对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进行质证,寻找突破口:

质疑言词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的可能?

攻击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同一性: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证其未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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