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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

常州企业虚开发票涉税刑事辩护实务指南

2026.05.22

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与出罪路径

在“以数治税”的监管新格局下,常州企业面临的虚开发票刑事风险日益严峻。近年来,常州地区破获了多起重大虚开发票案件,如武进区警方破获的涉案金额6.9亿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捣毁开票窝点12个,抓获涉案嫌疑人33人。这些案件警示我们,虚开发票罪已成为企业经营的“高压线”,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与出罪路径,对于企业防范刑事风险至关重要。

一、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2024年新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出罪标准,为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辩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罪路径之一:主观目的之辩

虚开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在常州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因购买虚开的电子普通发票用于冲抵原料成本,被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黄某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冲抵成本而非骗取税款,但因其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最终仍被定罪处罚。这一案例说明,出罪路径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非骗税目的”和“未造成税款损失”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出罪路径之二:交易真实性之辩

如果能够证明发票所记载的交易活动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开票行为就不属于“无中生有”的虚开。核心在于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购销合同、资金流转记录、货物出入库单、运输凭证等,形成闭环,确凿地证明交易真实。

在常州地区的实务中,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关注“三流一致”问题。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或服务流)“三流一致”的证据,充分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即便发票存在形式瑕疵,也可以主张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出罪路径之三:情节显著轻微之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虚开发票案件中,如果虚开发票的份数较少、金额较小,或者虽然达到了立案标准但具有其他从宽情节,可以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

五、常州企业的应对建议

常州企业在面临虚开发票刑事指控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证据;对于非骗税目的的案件,重点论证行为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对于已经造成税款损失的,积极退赃补税,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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