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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

江苏某环保设备制造企业定制设备合同违约成功维权案例

2026.05.25

一、案件背景

江苏某环保设备制造企业与天津某涂料公司签订定制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为对方生产专用设备,合同总价约35万元。企业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完成设备生产后,对方却以现场安装条件不具备为由长期拖延提货,后单方解除合同,导致企业设备积压,产生生产成本、场地存储等损失约数十万元。

二、客户核心痛点

该企业为典型的中小制造企业,前期为定制设备投入大量人力、资金,对方违约后不仅货款无法回收,还需承担额外的存储成本,资金周转压力骤增。更为棘手的是,企业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失维权路径模糊,担忧自身被对方反指“违约在先”,维权信心不足,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三、宏锦律师的专业应对

1、全面梳理证据,构建维权基础

委托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了合同条款、双方沟通记录及损失凭证,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律师敏锐地把握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定作人(天津公司)是否负有协助义务?其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精准制定诉讼策略,突破对方抗辩

针对对方提出的“原告违约在先”的抗辩,律师从两个关键角度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一是承揽合同定作人协助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天津公司以“现场安装条件不具备”为由拖延提货,但未能提供其已积极创造安装条件的证据,属于怠于履行协助义务。

二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律师论证了对方长期拖延提货、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我方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暂停后续履约行为具有合法依据。

3、多次赴津参与庭审与调解

律师先后多次赴天津参与庭审及调解工作,细致论证对方怠于履行到货确认义务、拖延提货的根本违约行为。在庭审中,律师通过严谨的举证和质证,有力回应了对方的各项抗辩,逐步扭转了案件态势。

4、促成调解,实现高效维权

经过多轮博弈与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方企业向江苏某环保设备企业支付了大部分损失赔偿款,有效挽回了企业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结果

本案中,宏锦律师以专业、高效、尽责的服务,帮助中小制造企业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客户对维权结果高度认可,案件也为同类定制设备合同违约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说明,在定制设备合同纠纷中,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和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运用是维权的关键。对于中小制造企业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提货期限及违约责任;在对方违约时,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和维权能力不足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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