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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

合同审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解析

2026.07.15

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核心载体,然而实践中大量纠纷源于合同签订之初就已埋下的隐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许多案件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已存在风险隐患

一、合同主体方面的风险

(一)主体身份混淆或不适格

部分企业缺乏规范意识,在合同签订时混淆对方当事人主体身份,将对方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混淆或等同,导致产生了合同主体究竟是对方企业还是个人的争议,意味着履约能力不同,为合同日后的有效履行埋下隐患

有些企业订立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与相对方企业的内设机构如“项目部”签订合同。企业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内设机构作为相对方签订合同具有法律风险,将产生效力不及于对方企业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进一步查明签订合同者是否具有代理权,若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可以约束对方企业,否则可能需要企业的追认

典型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4条生产线及3套模头的合同,总价3000万元。事后发现B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一天才注册,注册资本仅为认缴500万元,实缴为0、社保人数为0、没有厂房、经营范围并非制造类企业。A公司因疏于审查,导致数千万投资终成泡影

(二)对签约方资信状况审查不足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往往未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签订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东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态;对于特殊行业,核实其是否具备必备的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在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等查询涉诉记录、失信被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评估其商业信誉

二、合同订立方面的风险

(一)不采用书面形式

有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己方可能难以履行合同义务,产生了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有的当事人认为双方已达成一致或此前已有多年交易基础,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在此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难以还原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法律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存在空白条款

合同中至少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交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及不能忽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有的当事人签订了部分内容为空白的合同,被对方当事人填写了未经双方确认、加重己方义务的内容

典型案例:企业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对方补记了不利条款,导致企业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债务。企业签订保证合同时应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签订空白合同可能面临担保数额不确定的风险,企业需要承担对方补记空白合同部分内容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常见陷阱:入驻协议、销售合同里藏着“最终解释权归我方”,但未加粗、未告知;有的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属于约定不明

三、合同履行方面的风险

(一)未能及时关注对方履约能力变化

有的案件中,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已经明显恶化,企业依然未能及时关注并采取措施,产生了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的风险。企业发现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对于前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前述事实

(二)合同变更未留存证据

有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变更了合同,但未能对变更的工作量予以确认,导致结算中发生巨大争议。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三)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

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四、违约与争议解决方面的风险

(一)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不当

有的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对于违约金认定标准,法律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考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予适当减少(通常超过实际损失30%可能被调低)。

(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

有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是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有的合同约定了纠纷解决管辖地,但是约定不明确,理解上发生歧义。部分合同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等易产生歧义的表述,此类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五、印章管理与授权方面的风险

法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印章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发。有时掌管印章的人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

授权不及时收回也是常见风险。企业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注意:项目部印章与公章有本质区别。在向工地供货时,如对方仅使用项目部印章签订合同,则风险较大,供货人想要据此追究转包企业的责任,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六、风险防范建议

(一)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查工作制度,在合同起草、审核、签订、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的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二)坚持“三必审”原则

签订前重点审查三类条款:标的条款需明确名称、规格、数量、型号、质量标准等细节;履行期限条款需明确付款时间、交货时间、验收时间等关键节点;违约责任条款应明确双方违约的具体情形及对应责任。

(三)重视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拟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的代表身份、代理手续,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盖章。对于初次合作的当事人,尤其是发生重大交易的,建议全面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四)保留完整证据链

妥善保存合同原件、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变更合同内容时,注意留存双方往来协商达成一致的证据,否则对于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将存在被推定为未变更的风险

合同审查不是简单的文字核对,而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屏障。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合同审查制度,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补救”,让合同真正成为守护企业权益的“护身符”。对于重大合同,建议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审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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