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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财富传承

婚姻家庭普法指南:读懂《民法典》,守护幸福家

2026.06.25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足新时代社会家庭现状,修订完善了多项民生新规,以法律形式规范婚姻关系、家庭责任、亲属权利义务。值此2026年6月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之际,本文将系统梳理婚姻家庭领域的核心法律要点,帮助大家学法懂法、依法维权。

一、婚姻的缔结:自由与底线

结婚是幸福生活的起点,法律对此既有原则保障,也有刚性约束。

结婚自愿原则:法律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干涉。如果遭遇“逼婚”或“骗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夫妻财产:你的我的,分清楚爱得更踏实

财产问题是婚姻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与此相对,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父母出资购房是当前的热点问题。根据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时,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离婚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三、夫妻共同债务:无需“被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赌博、挥霍、个人高额消费等),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这一规定有效防范了“被负债”的风险,保护了婚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冷静期:理性解绑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最具代表性的新规。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需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五、家务劳动价值:全职付出有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全职主妇(夫)的家务劳动、育儿付出获得了法律的价值认可,不再是“理所当然”的牺牲。

六、婚姻过错追责:守护公平正义

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追回。

七、子女抚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父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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