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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财产分割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6.06.02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既涉及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也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原则以及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处理作出了系统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分割权,不论财产的来源和双方的贡献大小。
2.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实质公平,承认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贡献,确保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健康成长不因财产分割受到不利影响。
3.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于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婚内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才能进行分割。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离婚时房屋分割的实务处理
房屋作为最重要的家庭财产,其分割规则较为复杂:
1. 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双方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 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赔偿。
六、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七、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制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保护了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
八、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共签共债”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语
婚姻财产制度既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兼顾家庭稳定与社会公平。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有助于在婚姻幸福时做好财产规划,更能在婚姻关系发生变故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您遇到具体的婚姻财产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