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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高发!代持关系模糊、价格不公允,这两大雷区如何避开?

2026.09.15

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常见的商事行为,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代持关系不清晰与转让价格不公允是两大核心争议点。本文结合最新司法判例,梳理这两大雷区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代持关系不清晰:名义股东擅自卖股,实际出资人如何维权?

股权代持(又称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代为持有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这种安排虽然常见,却隐藏着巨大风险——名义股东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时有发生。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股权存在代持关系)、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该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将面临“钱股两空”的风险。

实际出资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1. 向名义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构成违约,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主张转让价款的不当得利返还:如果名义股东已收取转让价款,实际出资人可主张其返还不当得利。

3. 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如能证明第三人明知代持关系(如公司内部文件、股东会记录等能够证明第三人知情),或者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则可主张转让行为无效,追回股权。

合规建议:代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建议同步办理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限制名义股东的处分权。

二、转让价格不公允:显失公平的司法认定标准

股权转让价格是交易的核心要素。实践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转让股权,容易引发争议,尤其是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现行《公司法》删除了原有关于股权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改为通知同意原则,但在价格不公允的情形下,相关方仍可主张权利。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裁判规则,法院审查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显失公平,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股权转让价格的形成机制:是通过评估作价、协商定价,还是存在隐瞒、欺诈等情形

◆ 转让价格与股权实际价值的偏离程度:是否明显低于或高于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等对应的合理估值

◆ 交易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如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

典型案例:在一则司法判例中,名义股东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代持股权,实际出资人提起诉讼,法院综合考量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转让价格与股权实际价值的差距、受让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最终支持了实际出资人的部分诉求。

合规建议:

◆ 股权转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作为定价参考。

◆ 明确约定定价依据和调整机制,避免“一刀切”的固定价格条款。

◆ 涉及复杂股权结构的交易,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对交易结构、定价依据、程序合规等进行全面审查。

三、律师如何协助梳理核心证据链?

当股权转让纠纷发生时,专业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1. 合同审查维度:梳理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核心文件,审查合同效力、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2. 工商登记维度:调取目标公司的工商内档,核查股权变更登记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3. 财务审查维度: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核实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追溯资金流向。

4. 事实行为维度:收集股东会决议、公司内部文件、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还原交易背景,固定关键证据。

5. 主体资格维度:明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身份认定,核查受让人的善意状态,确定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总结

股权转让纠纷的防范,核心在于事前防范:采用书面代持协议、明确价格形成机制、保留完整交易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合同、工商、财务等多维度梳理证据链,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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